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98 年度律懲字第 16

 

被付懲戒人 陳化義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桃園律師公會移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陳化義應予申誡。

 

 

一、移付懲戒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桃園律師公會會員陳化義律師除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 域之桃園市守法路 24 號設立事務所並懸掛招牌外,並在桃園市正光街 95 號房屋與 97 號之間 設有高達三個樓層高之巨型直立側招牌,上書「陳化義律師專業聯合顧問」及「協承聯合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兩行字直立併列,桃園市正光街 95 2 樓正面設有幾乎占滿整個二樓正面 之巨幅橫式招牌,其上除書有前開「陳化義律師專業聯合顧問」及「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之兩行字橫式併列外,並書有「免費法律諮詢」等屬律師業務範圍之文字,此外在桃 園市正光街 95 1 樓大門之各扇落地玻璃門上,並分別貼有僅書「陳化義律師」及「律師代寫書狀」、「免費婚姻諮詢」等屬律師業務範圍而與協承公司所從事之業務無關項目之巨型 文字。是桃園市正光街 95 1 樓其外觀以足以使人認為該址係被付懲戒人從事律師業務服務 客戶之地點,雖其側招及橫招在陳化義律師名義下另書有「專業聯合顧問」之字樣,應負設 立事務所於該址之責,係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在桃園市守法路 24 號設有事務所,移送書所指之第二 事務所桃園市正光街 95 號係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 98 4 1 日向李金鳳承租,從 事工商投資管理顧問徵信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或拍賣公證等業務,營業項目有 21 項,並領 有執照,為獨立運作之公司,員工人數及薪資非被付懲戒人支付掌控,被付懲戒人也不在該 處上班。被付懲戒人受聘為該公司之法律顧問,市招雖同列一處,然分兩行直立標示為 ……法律顧問」,用意為對外徵信有專業律師為其顧問團成員之一,基於商業廣告目的, 而將本律師名義一併標示。按律師執業為廣義之服務業,商業活動或登報廣告,在中外各國之報紙電視媒體為常見,故如他業聘請律師顧問,而將此事實以市招貼出,告訴他人,是否 有違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在現今社會價值觀、商業性及國際趨勢來看,甚值深入 探究放寬。被付懲戒人業以存證信函請協承公司除去「陳化義律師」名義,該公司函復已於 98 10 13 日將招牌爭議部分文字除去。

 

 

 

按律師在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立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律 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在桃園市守法路 24 號設有事務所,另桃園市正 光街 95 1 樓大門之落地玻璃門上書有「陳化義律師」、「律師代寫書狀」、「免費婚姻諮詢」 等文字。該房屋 2 樓正面設有巨幅橫式招牌,其上有「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化義 律師專業聯合顧問」之兩行橫式文字,下方並有「免費法律諮詢」、「企業顧問諮詢」、「債務 債權諮詢」、「地政稅務諮詢」橫式文字記載。該房屋與 97 號房屋間則設有高達三個樓層高之巨 型直立側招牌,上有「陳化義律師專業聯合顧問」及「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兩行併列之 直式文字,此有該房屋外觀照片可稽。上開橫式與直式招牌「陳化義律師專業聯合顧問」及橫式 招牌中「免費法律諮詢」、「債務債權諮詢」,及 1 樓落地玻璃門上「陳化義律師」、「律師代 寫書狀」、「免費婚姻諮詢」等說明文字,外觀上足使人認該房屋即「陳化義律師」執行律師業 業務之事務所,係其服務客戶之地點。又據桃園律師公會於 99 2 8 日上網查詢協承聯合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記載為桃園市正光街 95 號,與上開掛有「陳化義律師專業聯合顧問」、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招牌之地地址相同。該網站首頁併列「陳化義律師」、「公司簡 介」二項目,「公司簡介」之內容係介紹該公司提供消費者債務協商、婚姻、法律等諮詢,由專 業律師陪同服務等,「陳化義律師」之內容係關於陳化義律師之經歷,並明指陳化義律師即協承 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有該公司網頁附卷可稽,該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被付懲戒人 另以其他名目設立之事務所,足以認定。被移付懲戒人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爰決 議懲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 99 3 19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薛西全 委員 楊靖儀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蔡得謙 委員 陳筱珮 委員 洪威華 委員 鍾年展 委員 林恩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 20 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胡鳳儀 中華民國 99 4 22

行政院公報                                                 016   111     20100614        外交、國防及法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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